“小金库”专项治理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
二、“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其他。
三、“小金库”治理的意义和重要性
“小金库”是引发各种腐败问题的温床,“小金库”带来的社会危害,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极易滋生腐败现象,甚至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妨碍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
● 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及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精神的明确要求;
● 是铲除滋生消极腐败土壤的有力抓手;
● 是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的有效举措;
● 是不断净化经济环境的举措。
四、党纪国法及中国航发相关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归结一: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归结二: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行为
归结三:涉嫌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如果私设“小金库”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私设“小金库”,且有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应当按照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刑法
271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72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82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治理“小金库”的相关文件
2012年国资委制定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国资发评价 〔2012〕5号),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
2011 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 [2011]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2010 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 [2010]29号),对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作出规定,包括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步骤、原则以及工作要求 。
200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18号),明确了“小金库”的定义、治理范围覆盖等内容。
(四)中国航发治理“小金库”要求
持续加强“小金库”问题治理,推进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增强“四个意识”、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筑牢遵章守规防线的重要举措,更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集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全面梳理排查以各种形式设立、使用“小金库”等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利用“小金库”隐匿、截留、挪用等现象,堵塞业务管理漏洞,举一反三健全内控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五、查处“小金库”的案例
案例一:
违规套现,设立和使用“小金库”
某厂技术部门室主任李某将公司拨给其所管处室的部分奖励款分别下拨至4名职工工资中,在工资发放时通过口头或邮件通知的形式,让该4名职工将奖励款返给李某本人。李某将以上套取的奖励款设立“小金库”用于内部吃请等事项。某厂党委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岗位工资降低一档)处分。
案例二:
虚增参会人数,虚构专家授课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徐某某利用经办会务的职务便利,串通酒店工作人员,通过虚增参会人数,虚构专家授课费等方式,待会议经费进入开会酒店账户内,酒店工作人员将虚构多出来的会议经费交由徐某某,徐某某将该笔款项交由会计保管,并用于支付违规招待产生的费用。
案例三:
违规收取专家评审费,设立“小金库”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业务负责人靳跃鹏违反该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要求部门职工在招标代理项目中向中标方违规收取专家评审费。靳跃鹏本人及部门职工先后向54个代理项目中标方违规收费共计18.06万元,设立“小金库”由其本人保管。靳跃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余人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警告处分。
案例四:
购销过程中采取“高卖低做账”“低买高做账”等方式套取价差,私设“小金库”
中央储备粮贵阳直属库有限公司原职工刘培国,利用担任平坝收储公司经理和中储粮贵阳直属库副主任职务便利,先后以支付粮食、菜籽购销款等名义,挪用稻谷销售货款和收购款等公款1000万元,用于本人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在粮食购销过程中采取“高卖低做账”“低买高做账”等方式套取价差81万余元私设“小金库”,与他人合谋从中贪污43万余元,个人分得27万余元。刘培国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4月,刘培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五:
虚列会议费支出设立“小金库”
某研究所所属设计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协商,大家干了一年工作,都挺辛苦的,为鼓舞部门员工士气,年末计划搞一次聚餐。但目前单位规定禁止用公款报销聚餐,如果采用AA制,员工们一定有意见,所以有人建议可与某宾馆合作编造虚假评审会,在本部门项目的成本中列支此虚假会议费用。随后研究室相关人员与某宾馆联系并达成一致,该研究室通过编造虚假会议申请、参会人员名单等资料,分两次在该部门管理的2个技术项目中列支10万元,将款项转入某宾馆账户形成“小金库”,用于本研究室全体员工年末聚餐。主要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结束语:
扬清风正气,守廉洁底色。公司始终对私设“小金库”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及时通报曝光。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提高履职能力,锤炼工作作风,坚决远离“小金库”之害。
公司举报渠道:
邮箱:aecclyjw@163.com
内容由审计与法务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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