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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8、9月份生育保险费差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各参保单位:
职工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已于7月1日调整,企业单位由原来的0.5%调整为1%,灵活就业人员由原来的0.25%调整为0.4%。9月份征缴期开始调整征缴比例,正常征收10月份及以后保险费,11月征缴期补收企业单位8、9两个月保险费差额。请各参保单位务必于11月1--10日确认本单位应缴纳保险费,以确保正确缴纳保险费。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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